港府限制广场集会属违宪 冲击者受罚成寃狱

雨伞运动之后的第一次立法会改选

香港俗称“公民广场”的政府总部东翼前地,四年前起,只容许市民在星期日和公众假期的日间申请作示威集会场所,法庭认为,这种严苛的“一刀切”限制,违反《基本法》和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》保障的言论和集会自由。因重夺“公民广场”而入狱服刑的“香港众志”黄之锋表示,这是迟来的裁决;更有泛民主派议员认为,黄等人形同坐了“冤狱”,裁决是迟来的公义,促请港府尽快修订守则时要。

政府总部前地曾被不同团体用作集会游行的起点或终点,曾容纳超过十万名示威者,因此被称为“公民广场”,但行政署自2014年7月17日起围封公民广场及订立上述使用守则,即使一人使用亦要申请,退休摄影记者张德荣当年申请于工作天(9月19日)在该地一人独坐地集会,遭署方拒绝,他认为港府的使用规则并不合理,限制了他的集会及表达自由,于是提出司法复核。事隔四年,高等法院法官区庆祥昨(19日)天颁下判辞,指行政署使用守则的限制不合比例,属违宪及违法,裁定张德荣胜诉。

判辞指出,港府有权管理如何使用公民广场,但必须合乎比例。虽然被告须确保政府总部正常运作及不受干扰,但使用守则严苛及“一刀切”,难言合乎比例,行政署亦无法证明其做法不是超越所需,裁定围封规定不合比例及不合宪。

判辞亦指出,公民广场应该可以让公民自由集结,但行政署制定守则时,以地主自居,可以排除任何人进入东翼前地,行使言论及集会自由的权利,犯了法律及原则错误,裁定有关规限属违法,撤消行政署署长拒绝申请人集会申请的决定。

申请人张德荣领取判辞后,批评港府想方设法阻碍市民参与合理合法的游行示威,理应受国际社会谴责。

当年身为学生领袖的黄之锋、周永康及罗冠聪曾于2014年占领运动前夕翻越围栏闯入前地以重夺公民广场,并因此于2017年被判入狱6至8个月,黄之锋形容,今次是迟来的判决,他质疑为何有关司法复核须时四年,又指,若司法复核早于他获刑前有裁决,或能扭转其判决。他续称,今次裁决亦证明他们重夺公民广场是有理有据的,促请港府拆除3米高的围栏。

民主派立法会议员对判决表示欣喜,呼吁政府尽快拆除围栏。民主党议员区诺轩更指出,判决是迟来的公义,证明学生领袖的入狱是某种意义上的冤狱。“人民力量”议员陈志全敦促港府向案中被告道歉。

行政署表示,政府会在研究判词及咨询律政司意见后,再决定下一步行动。

政府总部2011年迁往现时所在地,其东翼前地的回旋处亦自此成为市民集会游行的空间,经2012年反对德育及国民教育科集会有十多万民众在该处集会后,该处便被广泛称为“公民广场”,而不少有数以万计民众参与的集会亦在此先后举行。及至2014年7月,行政署长订定,公民广场在星期一至六全日不开放,星期日及公众假期早上10时至傍晚6时半可举行公众活动,但须事先获行政署长批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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